一、什麼是兩公約?
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與 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」簡稱 ─ 兩公約
二、兩公約由來:
係聯合國為落實1948年之「世界人權宣言」,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第2200號決議通過。
此兩公約與「世界人權宣言」共同被稱為「國際人權憲章」,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。
三、兩公約生效期:
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」已在1976年1月3日生效,迄今共有160個締約國。
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已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,迄今共有164個締約國
我國在1967年10月5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,後來臺灣退出聯合國,無法再參加聯合國活動,所以至今皆未批准。
★立法院 98 年3 月31 日三讀通過,制定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」,共計九條。
四、兩公約施行要點
1、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兩公約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,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。(第1、2條)
2、適用兩公約規定,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。(第3條)
3、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,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,並應籌劃、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;政府應與國際間共同合作,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。(第四條及第五條)
4、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,建立人權報告制度。(第六條)
5、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,應依財政狀況,優先編列。(第七條)
6、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,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(訂)定、修正或廢止,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。(第八條)
7、明定本法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。(第九條)
五、兩公約相關網站
法務部建置「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」 http://www.humanrights.moj.gov.tw